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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供电局26名抄表工劳动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28   阅读:3136次

某县供电局26名抄表工劳动纠纷案

 

承办律师:侯曾育律师,廖强律师

 

由于贵州地域的特殊性,供电局以及下属供电所的工作人员无法在广大农村完成电表抄表收费工作,因此当时普遍的做法都是将各个乡村的抄表工作承包给当地的村民,村民每个月负责自己生活片区的抄表工作,然后根据完成的抄表数量领取一定的报酬,这样的方法虽然比较实际的解决了农村地区的抄表工作,但是由于供电局与农村抄表工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很有可能给当地供电局带来劳动争议的诉讼。

2013年10月,某县各个乡镇的26名电表抄表工将某县供电局告上某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仲裁委认定他们与某县供电局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仲裁委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需知,如果这26名抄表工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那么整个某县县城还有几百名的抄表工都会对某县供电局进行劳动仲裁,而且本案又涉及到农民工这一个社会敏感话题,该案的风险非常之大。

案件发生时,我所正好是某县供电局的法律顾问,在本案发生之前,我所就已经发现了农村抄表工与供电局之间所存在的诉讼风险,经我所建议,某县供电局在2012年就改变了以往的与抄表工直接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作方式,而是将全部的农村抄表工作整体发包给了某县县明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在由明辉公司与各个抄表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而为了保证抄表工在工作中的安全,由明辉公司为他们统一购买商业保险。通过这样的方式,供电局只需要按照与明辉公司之间的合同支付费用即可,不在和抄表工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同时也解决了抄表工在接触电表工作时的安全隐患问题。

本案于2013年11月开始开庭审理,历时整整一个月,在这一个月的诉讼过程中,我们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主要向仲裁庭提出两个观点:第一、在2012年之前,各个抄表工与供电局之前存在的是一种劳务承包关系,而并非劳动关系,抄表工仅以其完成的抄表数量向供电局领取报酬,他们并没有在供电局领取工资,也不用遵守供电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供电局之前不存在任何身份隶属关系;第二、如同前文所述,在2012年以后,某县供电局将全部的抄表工作整体发包给了明辉公司,再由明辉公司与各个抄表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此时某县供电局和抄表工之间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最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26名抄表工的仲裁请求被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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