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0855-8238858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电话:0855-8238858
手机:13908550365 刘先生
E-MAIL:thlssws@126.com
网址:http://www.thlssws.com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14号外贸大楼三层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债权债务 >> 详细信息

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248次
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一篇: 债权债务关系问题
下一篇: 债权债务人
凯里律师 黔东南凯里律师事务所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0855-8238858、8258785  地址: 贵州省凯里市北京西路14号外贸大楼三层  邮编: 556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黔ICP备2022006168号,公安备案号: 52260102556360网站管理:15085241191(小潘)
贵州天合律师事务所黔东南律师事务所|在线服务凯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凯里律师|咨询黔东南律师|咨询
收缩
  • QQ咨询

  • 电话咨询

  • 0855-8238858